时间:2020-12-17 14:50来源:中山博爱基金会 作者:admin 点击:
次
中山博爱基金会财务报告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山博爱基金会章程》,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报告应包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完成,并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三条 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应书面报送理事长、秘书长,适时召开理事会,向理事、监事报告。
第四条 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五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报送民政部的同时,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捐赠人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向民政部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并按民政部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会理事换届时,向民政部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存续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履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并按照民政部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分隔线----------------------------
- 上一篇:中山博爱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 下一篇:中山博爱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