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博爱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17 14:50来源:中山博爱基金会 作者:admin 点击:
中山博爱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条  理事会决策和监督投资活动,行使以下职能:
(一)决定投资计划;
(二)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三)决定2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会财务部门在秘书处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审核投资合同、协议;
(五)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七)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四条  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活动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五条  监事依据章程规定,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会的投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投资活动应充分考虑项目计划和预算,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及时、足额划拨。
     第七条  根据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和理事会决定,本会投资范围包括:
(一)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二)国有四大银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
上述投资范围调整须经民革中央主席办公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调整。
     第八条  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本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条 投资决策程序:本会财务部门起草投资计划草案报秘书处负责人和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定,提交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闭会期间,投资计划经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同意后,通讯征求理事意见,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后执行。通讯表决意见应存档。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定期盘点,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二条  本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三条  本会投资行为应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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