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7 15:06来源:中山博爱基金会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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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甲方:中山博爱基金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84号/100006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捐款¥ 元(大写:人民币 ),用于支持甲方所开展的 (公益项目)。
第二条:乙方保证捐赠款系其合法所有,且有权捐赠,无权属争议。如因乙方捐赠款之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乙方就甲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捐赠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甲方开设专门账户,乙方捐赠资金全部纳入该账户统一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和捐赠人的监督。
甲方接受捐赠账户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
开户账号:11050138550000000044
开户名称:中山博爱基金会
捐款注明: (公益项目)
第五条:捐赠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捐赠款的 % 用于公益活动支出, %作为甲方管理费用。
第七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会行为的规定和要求,当甲方有义务须对乙方的捐赠行为及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时,乙方应予以理解并给予配合。
第八条:签署本协议的各方代表均保证其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完整授权,并且保证其各自代表的当事人受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
第九条:其它事项
1.争议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山博爱基金会章程》条款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协议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2)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3)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或补充条款解决,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同时具有约束力及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山博爱基金会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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