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博爱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17 14:49来源:中山博爱基金会 作者:admin 点击:
中山博爱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山博爱基金会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货币资金是指本会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财务部门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一)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和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货币资金业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进行核查。
(四)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和保管等环节应当加强管理与控制。
第四条 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及银行出纳,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
(一)现金及银行出纳岗位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负责保管库存现金,保证现金收付、现金提款、存款过程的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要求领用各种银行票据,妥善保管空白票据;负责保管一枚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使用银校互联系统或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时,要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妥善保管支付U盾和密码。
(二)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复核。负责审核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检查出纳人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无误后加盖印鉴交经办人或银行外勤人员;负责网银支付的审核签署;妥善保管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章;负责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手续;及时进行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对异常的未达账项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五条  严格按照《中山博爱基金会章程》《中山博爱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中山博爱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授权审批程序,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签批后执行;1万元以上,由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六条  执行或调整投资计划,将现金或活期存款资金转定期存款、投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发后执行。
第七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
第八条  加强和规范支出管理,切实减少支出中的现金支付结算;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九条  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部门超过1万元的现金借款,需提前预约。
第十二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2万元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第十四条  指定非现金业务岗位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上名称一致。
第十六条  对账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十七条  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保管。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八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财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一届九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博爱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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